-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本所记榭觯
(四)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情况;
(五)与重整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情况;
(六)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原因及时间;
(七)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原因及时间;
(八)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重整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复牌和实行风险警示。
11.10.6被法院裁定和解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就所涉事项披露如下内容:
(一)债权申报情况(至少在法定申报债权期限内每月末披露一次);
(二)公司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的时间及草案主要内容;
(三)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法院认可情况;
(四)与和解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情况;
(五)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的原因及时间;
(六)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原因及时间;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11.10.7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就所涉事项披露以下情况:
(一)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的重大进展情况;
(二)因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法院经管理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请求,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有关情况;
(三)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11.10.8 上市公司披露上述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事项时,应当按照披露事项所涉情形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管理人说明文件;
(三)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
(四)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
(五)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审批文件;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涉及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七)董事会决议;
(八)股东大会决议;
(九)债权人会议决议;
(十)职代会决议;
(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门意见;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10.9 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则和本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向本所报送并对外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1.10.10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的,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按照《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对公司所有债权人和股东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由管理人的成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发布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11.10.11 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按照本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10.12进入重整、和解程序的上市公司,其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涉及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公司分立、收购本公司股份等事项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表决和审批程序,并按照本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节其他
11.11.1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本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11.11.6上市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11.11.7上市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12.1上市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
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12.2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如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且预计难以保密的,或者在按规定披露前已经泄漏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按规定披露后复牌。
12.3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未能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次日或者从览鸻pp登录唤灰兹张豆竟啥蠡峋鲆楣媲揖鲆槟谌萆婕胺窬鲆榘傅模居Φ毕虮舅昵牍善奔捌溲苌分滞E疲敝凉九豆啥蠡峋鲆楣婊蛘呦喙匦畔⒑蟾磁啤
对于未按本规则规定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者未申请停牌的公司, 本所可以视情况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12.4 公共媒体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所可以在交易时间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
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5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该意见所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自公司公布相关定期报告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按规定作出纠正后复牌。
12.6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公布季度报告的,本所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从览鸻pp登录唤灰兹眨愿霉竟善奔捌溲苌分质凳┩E啤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未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未披露季度报告被停牌的,直至季度报告披露当日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披露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和第十三章的规定停牌与复牌。
12.7上市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本所自规定期限届满后从览鸻pp登录桓鼋灰兹掌鸲怨竟善奔捌溲苌分质凳┩E疲敝疗涓恼牟莆窕峒票ǜ媾兜比崭磁啤9嫒瘴墙灰兹盏模蛟诠婧笫赘鼋灰兹湛惺备磁啤
上述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2.8 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本所视情况决定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事宜。
12.9 上市公司未按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其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或者不按要求进行解释、纠正或者补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10 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可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视情况决定其复牌时间。
12.11 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关于公司的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上述情况消除后复牌。
12.12 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者收购人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全面要约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开市时复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收购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起继续停牌,直至本所终止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但收购人不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且公司未能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披露当日起继续停牌。公司在停牌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以复牌。
公司在停牌后五个交易日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一个月内未实施完成的,该公司股票按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2.13 上市公司因要约收购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未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披露解决方案的,本所在上述期限届满后从览鸻pp登录唤灰兹斩愿霉竟善奔捌溲苌分质凳┩E啤
公司在停牌后一个月内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以复牌。
公司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者在停牌后一个月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一个月内未实施完成的,该公司股票交易按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应当在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十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时,及时对外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12.14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被实施停牌期间,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和相关事件进展情况。
12.15 上市公司出现异常状况,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风险警示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12.16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十四章规定的情况,或者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资格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十四章的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12.17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三千万元时,在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其交易;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赎回期间停止交易;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况。
12.18除上述规定外,本所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者基于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作出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的决定。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第一节一般规定
13.1.1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有权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风险警示。
13.1.2本章所称风险警示分为提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
13.1.3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恢复上市首日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不受前款有关5%的限制。
13.1.4其他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恢复上市首日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不受前款有关5%的限制。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13.2.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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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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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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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欺诈发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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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出现本规则12.12条、12.13条规定的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一个月内未实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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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
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
-
本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13.2.2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2.3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或者审议经更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当日停牌一天。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从览鸻pp登录唤灰兹胀E埔惶臁W愿磁浦掌穑舅怨竟善苯灰资敌型耸蟹缦站尽
13.2.4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2.1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两个月期限届满的从览鸻pp登录唤灰兹斩云涔善奔捌溲苌分指磁疲⒆愿磁浦掌鸲怨竟善苯灰资敌型耸蟹缦站尽
在其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3.2.5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2.1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于知悉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决定时立即向本所申请停牌,并在收到前述决定文件后对外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当日继续停牌一天。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从览鸻pp登录唤灰兹胀E埔惶臁W愿磁浦掌穑舅怨竟善苯灰资敌型耸蟹缦站尽9居Φ痹诠嬷卸云涔善苯谌鼋灰兹掌谙藿炻蟊辉萃I鲜凶鞒龇缦仗崾尽
公司股票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的全天停牌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其股票还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进行专项评估,提出应对预案并予以披露。
13.2.6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2.1条第(九)项规定情形的,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下:
(一)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披露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但其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于方案公告日停牌一天。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从览鸻pp登录唤灰兹胀E埔惶臁W愿磁浦掌穑舅怨竟善苯灰资敌型耸蟹缦站荆
(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从览鸻pp登录唤灰兹张断喙毓妫竟善奔捌溲苌分钟诠嫒胀E埔惶臁W愿磁浦掌穑舅怨竟善苯灰资敌型耸蟹缦站荆
(三)公司披露了可行的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但未能在一个月内实施完成的,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届满后从览鸻pp登录唤灰兹张断喙毓妗9竟善奔捌溲苌分钟诠嫒胀E埔惶臁W愿磁浦掌穑舅怨竟善苯灰资敌型耸蟹缦站尽
公司应当在相关公告中充分提示其股票存在的终止上市风险。
在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解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问题。
13.2.7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2.1条第(十)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于收到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文件的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从览鸻pp登录唤灰兹掌鹜E疲⒓笆迸断喙仄撇芾砉妗
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破产受理公告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的从览鸻pp登录唤灰兹掌鸲云涔善奔捌溲苌分指磁疲倍云涔善苯灰资敌型耸蟹缦站尽
在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除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一章第十节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13.2.8 上市公司因出现本规则13.2.1条第(十)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将自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从览鸻pp登录唤灰兹斩愿霉竟善奔捌溲苌分质凳┩E啤
公司可以在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终止重整、和解程序的裁定时向本所提出复牌申请。
本所可以视情况调整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时间。
13.2.9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2.1条第(十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于知悉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直至公司披露可能被解散及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的从览鸻pp登录唤灰兹湛惺备磁啤W愿磁浦掌穑舅怨竟善苯灰资敌型耸蟹缦站尽
在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解散事宜的进展情况,提示解散风险。
13.2.10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本规则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杏览鸻pp登录严模究梢韵虮舅昵攵云涔善苯灰壮废耸蟹缦站尽
13.2.11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本规则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
(二)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三)公司本次购买进入的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显示,公司完成本次重组后盈利能力增强,经营业绩明显改善;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13.2.12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本规则13.2.1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3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2.1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在本所作出暂停上市决定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且中国证监会不能以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为由重新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对违规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被依法变更的;
(二)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且中国证监会不能以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为由依法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
13.2.14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本规则13.2.1条第(九)项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六个月内解决其股权分布问题重新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5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本规则13.2.1条第(十)项规定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情形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
(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向本所提交该法律意见书及其他执行情况说明文件。
13.2.16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本规则13.2.1条第(十一)项规定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有关部门依法撤销强制解散公司的决定或者公司认为该项情杏览鸻pp登录严模梢韵虮舅昵攵云涔善苯灰壮废耸蟹缦站尽
13.2.17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应当于从览鸻pp登录唤灰兹张断喙毓妗
公司提交完备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材料的,本所将在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3.2.18 本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9本所决定不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的从览鸻pp登录唤灰兹兆鞒龉妗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13.3.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3.3.2本规则13.3.1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13.3.3 上市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属于本规则13.3.1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意见;
(二)属于本规则13.3.1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公司报告。
本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13.3.4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3.1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后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意见并公告,同时披露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13.3.5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在其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之前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参照本规则13.2.2条的规定。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13.3.6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3.1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在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者违规对外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
13.3.7上市公司认为其出现的本规则13.3.1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杏览鸻pp登录严模梢韵虮舅昵攵云涔善苯灰壮废渌缦站尽
13.3.8 上市公司认为其出现的本规则13.3.1条第(四)项规定情杏览鸻pp登录严模Φ奔笆倍酝夤妫⒖梢韵虮舅昵攵云涔善苯灰壮废渌缦站荆
(一)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事项情杏览鸻pp登录严⑾虮舅昵攵云涔善苯灰壮废渌缦站镜模Φ碧峤换峒剖κ挛袼鼍叩淖ㄏ钌蠛吮ǜ妗⒍懒⒍鲁鼍叩淖ㄏ钜饧任募;
(二)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已得到纠正,并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出具的专项意见等文件。
13.3.9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3.1条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在风险警示期间,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
(二)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三)公司本次购买进入的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显示,上市公司完成本次重组后盈利能力增强,经营业绩明显改善;
(五)不存在13.3.1条规定的情形;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13.3.10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后,应当于从览鸻pp登录唤灰兹张断喙毓妗
上市公司提交完备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申请材料的,本所将在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决定。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3.3.11本所决定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前一个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本所自复牌之日起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3.3.12 本所决定不予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收到本所书面通知的从览鸻pp登录唤灰兹张断喙毓妗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第一节暂停上市
-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净利润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
(二)因净资产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三)因营业收入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继续低于一千万元;
(四)因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五)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
(六)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七)因欺诈发行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七)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
(八)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八)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
(九)因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九)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十)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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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依据本规则14.3.1条申请其股票主动终止上市出现本规则14.1.1条规定情形的,不适用本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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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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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4.1.1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限届满后从览鸻pp登录唤灰兹斩怨竟善奔捌溲苌分质凳┩E疲⒃谕E坪笫甯鼋灰兹漳谧鞒鍪欠裨萃F涔善鄙鲜械木龆ā
本所决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至少披露三次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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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4.1.1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的,本所自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从览鸻pp登录唤灰兹斩怨竟善奔捌溲苌分质凳┩E疲⒃谕E坪蟮氖甯鼋灰兹漳谧鞒鍪欠裨萃F涔善鄙鲜械木龆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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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4.1.1条第(九)项规定情形的,本所自六个
月期限届满后从览鸻pp登录唤灰兹斩怨竟善奔捌溲苌分质凳┩E疲⒃谕E坪笫甯鼋灰兹漳谧鞒鍪欠裨萃F涔善鄙鲜械木龆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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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4.1.1条第(十)项项规定情形的,本所自规定期限届满后从览鸻pp登录唤灰兹斩怨竟竟善奔捌溲苌分质凳┩E疲⒃谕E坪笫甯鼋灰兹漳谧鞒鍪欠裨萃F涔善鄙鲜械木龆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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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13.2.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预计首个会计年度年度报告披露后其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一家具有本规则4.1条规定的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聘请该机构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如果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机构提供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结算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果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委托结算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股份转让系统中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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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本规则14.1.8条所述提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与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和结算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在相关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本所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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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规则13.2.1条第(五)项至第(十一)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或者已经出现本规则14.1.1条被暂停上市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并参照本规则14.1.8条、14.1.9条的规定对其股份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相关事宜作出必要安排,完成有关事项的审议、协议签订等工作,并对外披露相关安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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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或者本规则等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
(二十五)追溯重述:指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主动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对此前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的差错更正。
(二十六)B股每日股票收盘价:指B股股票每日港币计价的收盘价按本所收市行情报表中发布的汇率(即本所计算深圳综合指数所使用的港币与人民币兑换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价后的收盘价。
(二十七)欺诈发行:指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十八)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指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十九)全面纠正违法行为,指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就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已进行补充披露或更正公告;公司就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已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的损失已获得弥补;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
(三十)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指包括但不限于:已撤换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以及本所认定的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的其他人员。
(三十一)对民事赔偿责任作出妥善安排,指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该判决已执行完毕;已达成和解的,该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未达成和解的,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基金专户存储;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已承诺:将对赔偿基金不足或未予赔偿的部分代为赔付。
18.2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确定。
18.3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18.4 本规则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第十九章附则
19.1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9.2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9.3 本规则自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在此之前发生的按照原上市规则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且根据本规则也应当披露的,在本规则发布施行后,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内容及时披露。
19.4 经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本所可以对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或股票被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实行差异化的上市费标准。